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吕某某危险驾驶案)_哈尔滨市通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哈尔滨市通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通检一部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7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1281979********,汉族,初中文化,通河县通河镇**村农民,住该村。1995年12月1日因犯故意杀人罪被通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20年5月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通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通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日15时07分,被告人吕某某饮酒后驾驶黑A1****号小型轿车,从通河县通河镇新民村**有限公司去往通河县**小区。行至通河县**小区门口处因停车问题与小区物业人员发生口角,后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吕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55.4409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刑事判决书、认罪认罚承诺书等;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3、黑龙江民强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简易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剑斌

检察官助理:孙思博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吕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4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