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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危险驾驶案)_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朝检刑检刑诉〔2019〕268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104197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施工队工作,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派出所管内,现住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街**号**宿舍**栋**门**室,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9年1月31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9年4月3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4日22时15分许,被告人吕某某酒后驾驶吉A9****号中华牌小型轿车,途径西部快速路沿长春市朝阳区开运街由北向南行驶至领秀朝阳小区门前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被告人吕某某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53.23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体内酒精含量检验记录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注销机动车驾驶证决定书等;

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长春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长)公(交)鉴(理化)字[2018] 2456号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周晓枫

2019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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