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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危险驾驶案)_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三部刑诉〔2020〕493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23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山东省东平县,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泰安市东平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3日20时许,被告人吕某某醉酒后驾驶蓝色无号牌无品牌三轮摩托车,在本市丰台区京良路陈留路园一里发生事故,后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吕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94.8mg/100ml。经认定,吕某某为事故全部责任。

被告人吕某某于2020年5月1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丰台交通支队民警查获,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122报警台事故电话记录表、吕某某与车辆合影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呼吸酒精含量检验记录表、交通事故认定书;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李某某、郑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北京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李某某、郑某某对吕某某的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执法录像;7.其他材料:户籍证明、破案报告、到案经过、网上比对工作记录、工作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全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吕某某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赵 群

检察官助理刘 然

2020年5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吕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2.预审卷宗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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