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姚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姚检公诉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325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云南省姚某某人,住姚某某栋**镇**街**组**街**号。2020年3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姚某某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姚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4月28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7日15时许,被告人吕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云******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载张某某,从**镇**村委会**村沿大河口线行至高家村路段时,与罗某某及其停放在路边人力手推车发生相撞,造成罗某某、吕某某、张某某受伤,摩托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吕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吕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0.2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受案登记表、血样提取登记表等;2.抓获经过;3.事故现场图及照片;4.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罗某某等人的证言;5.鉴定意见;6.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特将被告人吕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姚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翔会
2020年5月7日
附:1.被告人吕某某现住姚某某栋**镇**街**组**街**号,联系方式:1880878****;
2.刑事侦查卷贰册,量刑建议书叁份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壹份随案移送。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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