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19〕3619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129198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贵州省余庆县**镇**村**号。因犯抢劫于2010年12月14日被东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2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9年11月2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1月27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19日0时26分许,被告人吕某某酒后无证驾驶云A1J****号牌小轿车行驶至本市常平镇新南二街路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吕某某在案发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13.25mg/100ml,属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朱某某的证人证言,血中乙醇含量检验报告书等鉴定意见,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吕某某判处拘役两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剑峰
2019年11月28日
附:
1、 被告人吕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1、 移送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1、 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1、 移送本案证据目录一份。
1、 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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