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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西安市阎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阎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阎检公诉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4****251X,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住阎某某航兴社区***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刑事拘留,年12月24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5日23时许,被告人吕某某酒后驾驶陕A**F8号普通小型客车在阎某某经发一路与聚宝村村道丁字路口处挪车时,被执勤交警现场查获。经司法鉴定:吕某某血液血醇浓度为170.3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驾驶证复印件、受案登记表、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报告单等书证;2.证人杨*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血液血醇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阎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小莉

(院印)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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