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茌检二部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5241963********,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个体经营者,住聊城市茌平区**坊**村**号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6日被聊城市公安局茌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聊城市公安局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22日14时22分许,被告人吕某某酒后驾驶无牌轿车沿聊城市茌平区朝阳街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朝阳街**路路口时被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吕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19.1mg/100ml,系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被告人吕某某供述与辩解;3、理化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吕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吕某某拘役1个月15天,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光
2020年6月15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聊城市茌平区**办事处**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32页。
_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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