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检二部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11211988********,汉族,初中文化,住盘锦市辽东湾新区** 小区**-**-****(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镇**街**社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日被盘锦市公安局辽东湾新区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同年5月15日重新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盘锦市公安局辽东湾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1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吕某某驾驶牌号为辽L****1号小型轿车,在盘锦市辽东湾新区沿**街由南向北行驶至**市场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辽宁正大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吕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53.10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鉴定意见;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并适用简易程序。
此致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立敏
检察员:查常林
2020年5月26日
附:1.被告人吕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