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谷检二部刑诉〔2020〕156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251977********,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谷城县**街**号,住谷城县**家属院*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被谷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谷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6日21时许,被告人吕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号正三轮摩托车由谷城县城关镇小南门往本县城关镇泰山路方向行驶,行至车四鲜果行门前路段(泰山路与303省道交叉路口),被设卡检查的交警查获,经酒精呼气检测,吕某某呼气酒精含量为160mg/100ml,交警依法将其带至谷城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样。同年10月19日,经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鄂襄阳汇驰鉴[2020]毒鉴字第443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从送检的吕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其含量为169.0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查获经过、查获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3.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献勇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吕某某现羁押于谷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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