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婺检二部刑诉〔2020〕2459号
被告人吕某甲,曾用名:吕某乙,男,汉族,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211983********,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镇**村**村**路**号,工作单位:金华市宸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群众。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0年11月9日被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处以罚款人民币5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3个月的行政处罚;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6年2月12日被义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以罚款人民币15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6年7月15日被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处以罚款人民币29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2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3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吕某甲和朋友在金华市婺城区宾某某西路乡村大院吃晚饭,期间吕某甲喝了一斤左右天之蓝白酒和三杯千岛湖牌啤酒。21时55分许,吕某甲驾驶浙GR2****号小型轿车从乡村大院出发沿金华市婺城区宾某某西路由东往西左转至环城西路,再沿环城西路由南往北行驶至金华市婺城区环城北路,再沿环城北路由西往东行驶右转进入东市南街南口路段时,吕某甲因醉酒便在道路上停车,路人朱某某见状报警。金华交警直属三大队处警民警到达现场,并将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吕某甲抓获。经现场口腔呼气测试,吕某甲体内的酒精含量为155mg/100mL。
2020年9月27日,经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吕某甲体内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55mg/100mL,达到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标准,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查,吕某甲已于2018年11月重新考取C1驾驶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委托书、强制措施凭证、酒精呼气测试单、驾驶证、行驶证、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结果、前科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
2.鉴定意见:物证检验报告;
3.视听资料:视频录像及制作说明;
4. 证人证言:证人朱某某的证言;
5.被告人吕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甲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坦白,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吕某甲自愿认某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吕某甲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某某
检察官助理:严某某
2020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吕某甲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37*******。
2.公安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3.《认某某具结书》一份、《提供法律帮助申请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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