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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虞检一部刑诉〔2019〕323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4251969********,汉族,文盲,农民,住河南省虞城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9年9月2日被虞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虞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审明:

2019年9月1日22时2分许,被告人吕某某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红色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至虞城县城关镇漓江路地下道北口处时,被虞城县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河南省法医学会司法鉴定中心检测,吕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0.31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查获经过等;

1.​ 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1.​ 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1.​ 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判处其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赵建立

丁尚慈

2019年10月22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

2.侦查卷宗贰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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