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滑检一部刑诉〔2020〕633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6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河南省滑县人,住滑县**镇**路***家属院*号楼*单元*楼*户。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3月13日被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驾驶摩托车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于2018年8月15日被滑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处以罚款人民币320元。因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于2020年9月29日被滑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处以罚款人民币41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5日13时许,被告人吕某某明知自己驾驶证被吊销,仍饮酒后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行星牌银色踏板式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家出发驶入滑县解放路,沿该路自南向北行驶左转进入教育路,沿教育路自东向西行驶右转进入贸易路,沿贸易路自南向北行驶左转进入卫河路,再沿卫河路自东向西行驶至卫河桥东头路段时,被滑县公安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并抽血送检。经河南一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吕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8.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抽血照片,人车照片,发动机号照片;2.常住人口信息、户籍信息,非党员证明,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整车公告产品详细信息,前科证明,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3.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河南一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查获视频光盘壹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无牌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祁凤丽
(院印)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吕某某现羁押于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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