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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诉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性,198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9198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村,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平山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9日被平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吕某某酒后驾驶冀D*****小型轿车沿建材路自西向东行驶到建材路与平光大街交叉口时,被平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交警查获。 现场经呼吸式酒精检测仪检测, 吕某某检测结果为203mg/100ml。经平山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吕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244.5mg/100ml。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酒精检测结果告知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户籍证明、现实表现;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平山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

5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从轻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吕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单娜琴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取保候审,现住原籍。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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