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柘检一部刑诉〔2020〕284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41991********,汉族,专科毕业,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柘城县,住柘城县**乡**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5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柘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4日17时许,被告人吕某某驾驶豫A7S2**号小型普通客车从申桥乡星火补习班出发送学生,沿柘城县S326省道申桥大街路段行驶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检查,吕某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核载人数为7人,实载人数14人,超员7人,超员率100%。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高某某、胡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驾驶小型客车接送学生,严重超过额定乘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因其具有认罪认罚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故根据刑法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柘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敏志
2020年8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吕某某现羁押于柘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