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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一部刑诉〔2020〕Z178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5211971********,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海丰县**镇**村委会主任,住广东省海丰县**镇**栋**(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海丰县**镇**村**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7月3日被海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海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3日13时41分,被告人吕某某饮酒后驾驶粤N21****号小型轿车沿海丰县**镇**路自西往东行驶,途经**大道**路口,右转弯时从右侧超越前面由张某某驾驶的粤N19***号小型越野车导致两车发生刮碰,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吕某某在现场接受公安机关处置。经海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吕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经广东天平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吕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含量为137mg/100ml。2020年7月3日,被告人吕某某接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后到公安机关归案接受调查。案发后,被告人吕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2000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吕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吕某某拘役二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致胜

2020年7月15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补充材料2页。

3、取保候审决定书、保证书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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