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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一部刑诉〔2020〕257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9196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蒙阴县**街道**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1日、11月16日分别被蒙阴县公安局、蒙阴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蒙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24日12时30分许,被告人吕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悬挂鲁******号牌的“豪爵牌”两轮摩托车搭载王友安,沿蒙阴县桃常线由东向西行驶至常路镇小张台村弯道路段时,与对行至此的成某某驾驶的鲁******号“欧蓝德牌”小型越野客车相撞,致被告人吕某某、王某某受伤,两车受损。被告人吕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经鉴定,被告人吕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10.8mg/100ml,系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受案登记表等书证;视听资料;被害人陈述;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天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伶

                                    检察官助理李伟

2020年12月28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电话1876371****)。

2、侦查卷宗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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