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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黄山检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79年****日出生于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公民身份号码341003197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号。被告人吕某某曾因赌博于2019年1月11日被黄山风景区公安局南大门派出所罚款200元。被告人吕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4日被黄山风景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山风景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5日20时许,被告人吕某某饮酒后驾驶皖J8***5号起亚牌小型轿车,从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汤口镇山岔村行驶至山深线1599KM+100M处被黄山风景区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民警查获。经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吕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平均值为151.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吕某某的人口信息查询、到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吕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二仟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倩

2020年7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吕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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