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龙检一部刑诉〔2020〕434号
被告人吕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031981********,汉族,初中毕业,个体,住南阳市卧龙区**乡**村**号。因寻衅滋事,2018年8月20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梅溪派出所行政拘留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5月21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7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被告人其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8日21时57分许,被告人吕某某无驾驶资格醉酒驾驶豫R****1号思威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南阳市卧龙区七里园乡后王庄村道自北向南行驶至**超市门口准备停车时,与余某某停放在**超市门口的豫R****1号奇瑞牌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吕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1.2mg/100ml。经认定,吕某某应承担此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王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法院对被告人吕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建议对本案使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 伟
代理检察员:樊 树
2020年7月13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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