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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一部刑诉〔2020〕142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性,白族,小学文化程度,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01221985********,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中牟县,住河南省中牟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12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7日被景洪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景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9月9日,被告人吕某某饮酒后驾驶云******号轻型仓栅式货车沿**大道往昆明方向行驶。00时20分许,行驶至景洪市**道**路口处时,与前方同向杨某某驾驶的云*****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年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因其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景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现场查获。

经西双版纳明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吕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定性检出乙醇成分,定量为252.78mg/100ml。

经景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吕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杨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身份信息及机动车属性情况;2.查获经过;3.抽取静脉血样照片、登记表;4.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道路交通违法现场指认及照片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吕某某拘役5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6000元人民币,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白洁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83819****。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共57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律师证复印件各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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