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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危险驾驶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阳检刑诉〔2020〕507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7241986********,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丰都县,现住榆阳区**小区**排**号,个体,持C1证。2020年11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0日经本院决定后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4日00时20分许,被告人吕某某醉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榆林市榆阳区延寿路与驼峰路路口处时被民警当场查获。

榆林市公安局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吕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99.1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及户籍信息等相关书证;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  静

检察官助理:慕利峰

                                  2020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电话:18********;

     2. 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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