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单位湖北**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81682680****,注册号42088100001****,单位地址钟祥市**镇**区,法定代表人吕某某。
诉讼代表人赵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311971********,湖北**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业务经理,住湖北**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联系电话1397286****。
被告人吕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311962********,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湖北**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出生地湖北省钟祥市,户籍所在地钟祥市**镇**村**组**号,住钟祥市**镇**区。2016 年4 月7日因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2019 年4 月23 日因违法犯罪问题被钟祥市纪委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因涉嫌职务犯罪,于2019年2月19日被洪湖市监察委员会决定留置;因涉嫌单位行贿罪,于2019年5月15日经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并于次日由洪湖市公安局执行,同年5月24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并于同日由洪湖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洪湖市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湖北**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吕某某涉嫌单位行贿罪,于2019年5月26日移送审查起诉。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 年3 月至2017年春节,被告单位湖北**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为求得湖北省委原副秘书长杨某某对开发商业用地项目、违规申请县域经济调度资金等相关事宜的帮助,由法人代表被告人吕某某先后3次送给杨某某人民币共计120 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 2012 年底,被告人吕某某与朋友鲍某某得知荆门市**一块面积50 余亩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要进行公开拍卖,被告人吕某某和鲍某某商议,准备将此块土地拍得后用于商品房开发。为了顺利拍得该宗土地,被告人吕某某于2013 年3 月12 日参加杨某某女儿的婚宴并以祝贺为由送给杨某某人民币10 万元,杨某某应允提供帮助。2013 年5 月29 日,被告人吕某某代表湖北**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在荆门市招投标交易中心通过公开竞拍,以人民币8646 万元的价格取得此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2. 2013 年6 月,被告单位湖北**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因上述该宗建设用地平整与相关部门意见不统一,以此为由拒缴剩余的人民币5380 万元的土地出让金,并多次和荆门市市政府、荆门市国土资源局协调此事,欲重新调整用地规划。2013 年下半年,被告人吕某某送给杨某某人民币100万元,希望杨某某能够出面做工作尽快解决此事,杨某某应允,并与荆门市相关部门领导打招呼。
3. 2017 年春节前,被告人吕某某得知钟祥市市政府有支持中小企业县域经济调度资金,被告单位湖北**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为了争取该调度资金,被告人吕某某请求杨某某做工作,并于2017 年春节前送给杨某某人民币10 万元,杨某某答应帮忙,并与荆门市相关部门联系,因被告单位湖北**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不符合申请县域经济调度资金的条件,未能申请到该县域经济调度资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企业基本信息、钟祥市县域经济调度资金分配明细、财政局报告、银行取现资料、发案经过、调查组情况说明、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机关文件、湖北省**工程管理局**管理处证明、招拍挂资料、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财务资料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胡某某、周某某、刘某甲、鲍某某、吴某某、赵某某、何某某、郭某甲、刘某乙、郭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湖北**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为谋取单位不正当利益而行贿人民币120万元,被告人吕某某作为湖北**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单位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吕某某在被宣告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鄢烈武
2019年7月9日
附:
1. 被告人吕某某现羁押于洪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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