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吕某某包庇案)(公开版)_邵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邵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邵县检刑诉〔2019〕217号

被告人吕某甲,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3195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邵阳县人,住邵阳县**乡**村**组**号。因犯重大责任事故罪,2011年1月5日被邵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因涉嫌包庇罪,经邵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月7日被邵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邵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邵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甲涉嫌包庇罪,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4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2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2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11日凌晨,被告人吕某甲的儿子吕某乙与田某甲、黄某某等人在邵阳县**厂家属房赌博结束后,吕某乙采取打耳光等暴力方式抢劫田某甲现金3.2万元。当天上午,田某甲向邵阳县公安局报案。邵阳县公安局于2017年7月14日对田某甲被抢劫案立案侦查。吕某乙得知田某甲报案后,为逃避法律追究,欲以民事债务纠纷掩盖其抢劫犯罪事实,伪造了田某甲在2015年12月23日向吕某乙借款3万元的借条,要田某甲认可并在借款人栏签名。田某甲担心事后吕某乙拿该借条来要其还款,不肯签名。吕某甲得知这一情况后,找到田某乙,要田某乙做田某甲的工作未果,便自己找到田某甲,要田某甲帮吕某乙的忙,在借条上签名,并出具承诺书,担保吕某乙不会拿借条向田某甲收款。田某甲得到吕某甲的保证后,在吕某乙伪造的借条上签名。之后,在邵阳县公安局侦查田某甲被抢劫案时,吕某乙为了证明其抢田某甲的钱是因为与田某甲之间存在债权债务,是要求田某甲还款,通过易某某将该借条交给了办案民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借条复印件、承诺书复印件、邵阳县公安局接报案登记表、呈请立案报告书、立案决定书;2.证人田某乙、田某甲、易某某、谢某某、黄某某、田某丙、吕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吕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甲帮助田某甲被抢劫案的当事人伪造证据,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伪造证据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粟红梅

2019年8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邵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