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松检一部刑诉〔2020〕2934号
被告人吕某某(英文名“RAY”),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15011988********,汉族,大学文化,上海**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在广东省汕尾市**开发区**街道**村委**村**巷**号,暂住本市金山区**街**村**栋**室。2020年6月29日因涉嫌出售出入境证件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8月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出售出入境证件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被告人吕某某伙同包某某 (ZOEY,另案处理)通过虚构喀麦隆籍人员希某某(NKEMZESIRILSHUNGNYIA)与**商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劳动关系的方式,以**公司的名义为希某某申请来华工作许可及工作居留许可,并收取费用。
2019年7月,被告人吕某某通过虚构喀麦隆籍人员李某某(TATABERCKLYFOMBO)与**公司劳动关系的方式,以**公司的名义为李某某申请来华工作许可及工作居留许可,并收取费用。
2019年4月,被告人吕某某通过虚构创业计划、与上海**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咖创业”)签订虚假孵化入孵协议的方式,为肯尼亚籍人员萨某某(KARUGASAMUELKIRAGU)申请创业居留许可,并收取费用。
上述外籍人员在获得居留许可后均未在相关公司工作。
2020年6月28日,被告人吕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李某某的证言、**公司的工商登记材料、李某某的工作居留许可、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申请表及劳动合同证实,李某某系**公司的法定代理人,**公司没有员工,也不实际经营,吕某某负责代理记账、为李某某办理工作许可及工作居留许可,吕某某每年收取一万六千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同)的费用,李某某实际在厦门当外教,同时做一些生意,吕某某知道这些情况,李某某申请工作许可及工作居留许可的所有文件都是吕某某准备的。**公司为希某某申请工作许可及工作居留许可的事情李某某不知情,包某某 出事之后,希某某才打电话告诉李某某这件事情,**公司的文件也都在吕某某处,后来吕某某说公司文件交给了包某某 ,李某某认为是吕某某、包某某 利用**公司为希某某申请工作许可及工作居留许可。
2.证人希某某的证言、希某某的工作居留许可、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申请表、劳动合同、临时住宿登记详细信息、出入境管理案事件信息证实,希某某和菲某某(FIEMENAFESTUS)为了留在中国自由地工作赚钱,通过他人介绍认识了吕某某,由吕某某为二人办理工作签证,二人分别向吕某某支付了一万五千元以及一千五百元(用于办理住宿登记)。2019年3月,菲某某申请到了一年期的工作签证,希某某申请到了半年期的工作签证,当时希某某不知道自己的工作签证挂靠在**公司名下。2019年7、8月的时候,希某某又向吕某某支付了一万元申请了半年期的工作签证,一千五百元用于办理住宿登记。这次希某某知道了自己的工作签证挂靠在李某某的**公司名下,并且将此情况告诉了李某某。2019年底2020年初,希某某第三次通过吕某某申请工作签证因为**咨询(上海**有限公司被调查,所以没有成功。希某某根本不在**公司工作,平时一直在成都。吕某某、李某某与**咨询(上海**有限公司有合作关系。
3.证人提某某(EUNICENGENHATSIFFO)的证言证实,其不认识李某某,也从来没有听说过**公司,不知道自己是该公司的监事。菲某某和希某某是西南民族大学的喀麦隆籍留学生,其与二人只是点头之交,没有深入的交往。
4.证人林某某的证言证实,2019年8月在城中路派出所申报住宿地址**路**弄**号**室的希某某等二名黑人是短租的,本来是说要住三个月,但是一个月后就联系不上了,其一共向二名黑人收取了一千二百元的房租以及三百元的房屋中介费。
5.证人萨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创业居留许可、外国人签证申请表、K-TECH孵化入孵协议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19年3月,萨某某到上海找到了中介吕某某,吕某某告诉萨某某在上海外国留学生可以通过创新创业政策办理外国人居留许可证,但是要准备一份创新创业项目的计划书,最好还有其他合伙人。萨某某就根据吕某某的要求虚构了创业计划书和其他一些材料给吕某某,吕某某带萨某某到创咖创业,和公司的人签订了K-TECH孵化入孵协议。之后在3月底,吕某某又带萨某某到出入境部门提交了居留许可申请材料,并成功取得了居留许可。萨某某拿到居留许可后就回贵州遵义上班,创新创业项目是为了拿到居留许可虚构的,吕某某知道创新创业项目是虚构的,是吕某某出的主意。吕某某大约收了六千元费用,是萨某某老板Emma付给吕某某的。萨某某因2019年3月底,通过中介以虚构创新创业项目的方式在创咖创业立项并骗取居留许可证件,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处罚款二千元。
6.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证实,松江公安分局于2020年6月28日对上海市**区**路**号**室进行搜查,查获一部笔记本电脑、三部手机及涉及办理出入境证件的相关文件资料并予以扣押。
7.上海弘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上海弘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对公安机关扣押的吕某某持有的手机、笔记本电脑及硬盘进行数据提取,固定吕某某与包某某 等涉案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
8.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证实,吕某某系被抓获到案。
9.《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吕某某作案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以及其自然身份情况。
10.被告人吕某某的多次供述证实,吕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单独或伙同他人出售出入境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出售出入境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吕某某在第一节犯罪事实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吕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顾潇燕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吕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册、鉴定意见书一册及《证人名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三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第三百二十条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或者出售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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