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5231986********,汉族,初中文化,山东**钢铁有限公司**, 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乡**村**号,租住聊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路**号楼**单元**楼。因盗窃,于2006年11月24日被聊城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5月9日被黄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经黄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黄石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黄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黄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黄石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7月23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下旬,被告人吕某某(山东**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微信朋友圈中得知唐某某(浙江**种材料有限公司)需要购买一批38CrMoAL合金结构钢的信息,吕某某主动联系唐某某,谎称其公司库房有大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冶**)38CrMoAL钢材的现货,并将贴有自己伪造的大冶特钢商标标签的钢材视频,连同变造的大冶**产品合格证明书及**公司的营业执照一并发给唐某某,双方通过微信签订38CrMoAL合金结构钢的****。
同年4月底,被告人吕某某将从山东**伟业新材料有限公司购进直径70的42crmo钢材13 .368吨,张贴其伪造的大冶**的注册商标后,假冒大冶**的38CrMoAL合金结构钢销售给唐某某。期间因唐某某需要购买抚顺**有限公司的38CrMoAL合金结构钢,被告人吕某某将从泰安**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购进的直径130的42crmo钢材6 .29 吨,张贴其伪造的东北**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后,假冒该公司的38CrMoAL合金结构钢销售给唐某某,共计非法获利44147.94元。
被告人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大冶**股份有限公司和东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商标标签照片;2.户籍证明、报案材料、到案经过、劳动教养决定书、账户明细、产品购销合同、营业执照、鉴定证明等相关书证; 3.证人某某某、唐某某、李某某、陈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照片;6.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施向东
检察官助理杨波
2020年8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吕某某现羁押在黄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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