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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西检刑检二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吕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6221978********,满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现住辽宁省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镇**街**号,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经鞍山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20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吕某某于2013年1月28日,在中国农业银行鞍山铁西分行申领一张透支限额72000元的信用卡(卡号622836000******),信用卡开卡时间为2013年1月28日。该信用卡从2015年5月29日开始透支不还,截止2016年11月12日,逾期本金71948.81元,利息16314.14元,滞纳金4119.83元,消费手续费2316.04元,合计94698.82元,逾期18个月,虽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至今仍未还款,超过了规定期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中国农业银行鞍山铁西支行账户交易流水表、催收凭证、业务凭证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梅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吕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谊丹
助理检察员: 施彦竹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从宽

制度告知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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