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五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一部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202199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镇**村**号,住山东省滨州市邹平市**街道****。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忻州市公安局五台山风景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经五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28日被忻州市公安局五台山风景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忻州市公安局五台山风景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8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至2019年11月,被告人吕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博彩网站获取公民个人的银行账户相关信息(包括户名、银行账户、开户行、转账金额等)1000多条,后通过QQ软件发送的方式出售给李某某、郑某某(该二人另案处理)二人,非法获利人民币48472.4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笔记本电脑等作案工具;2.书证:支付宝账单、QQ聊天记录、博彩网站注册信息等;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郑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五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新娥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吕某某现羁押于五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指定管辖决定书》一份。
6.涉案财物处理意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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