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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伪造身份证件案)_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萧检一部刑诉〔2020〕1209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7051969********,汉族,文化程度高中,驾驶员,户籍地黑龙江省伊春市西林区**街**组。因本案,于2019年9月28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刑事拘留,于同年10月3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于2020年7月20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中旬左右,被告人吕某某在其实际考取的机动车驾驶证已经因多次违章扣分面临准驾车型降级的情况下,为了找工作需要,由其提供本人身份信息,以100元人民币的价格让他人伪造一张由黑龙江省伊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核发的准驾车型为A2的机动车驾驶证(姓名:吕某某,驾驶证号2307051969********,档案编号:230********)。

2019年5月4日,被告人吕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浙A0S****的重型自卸货车行驶至杭州市萧山区**镇**线**立交桥下时,被公安交警机关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情况说明;

2、证人证言:证人俞某某、邱某某的证言,案发经过;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证人俞某某、邱某某的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执法记录仪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伪造驾驶证并使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吕某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  坤

检察官助理:高斌斌

2020年7月20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182********)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公安卷2册(内含光盘1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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