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原系深圳市宝安区福永**社区工作站劳务派遣工作人员的被告人吕某某因办理车贷需工作证明,便来到宝安区福永街道万福广场,以人民币50元找一男子(另案处理)伪造了一个 “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社区工作站”印章。2019年11月28日,群众程某某找到被告人吕某某,让其帮忙办理一张需要福永街道**社区工作站审批的店面装修申报单。被告人吕某某便填写好一张“**社区零星工程(户外作业)备案登记表”,并在该登记表上盖上伪造的“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社区工作站”印章后交给程某某。2019年12月3日,宝安区福永街道**社区工作站工作人员巡查时,发现贴在福永街道**新村**巷**号**房店铺门口的“**社区零星工程(户外作业)备案登记表”可疑,遂报警。随后,被告人吕某某被派出所民警抓获。
经鉴定,涉案“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社区工作站”印文与送检单位提供的样本上的相应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被告人身份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抓获经过;2.证人证言:证人文某某、程某某、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伪造国家机关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秀娴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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