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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案)_修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修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修检一部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11990********,汉族,小学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修武县,住修武县**镇**村81号。2010年4月10日因犯抢劫罪被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2年12月6日刑满释放;2013年9月1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修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4年1月6日刑满释放;2017年7月14日因犯抢夺罪被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2018年6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伪造身份证件,于2020年1月4日被修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修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吕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0日,被告人吕某某因自己不能报考机动车驾驶证,为了应付交警检查,通过焦作市老车管所对面一个电线杆上的电话号码与对方取得联系,后被告人吕某某提供了自己的照片和身份证,让对方办理了假的机动车驾驶证。2020年1月4日11时10分许,被告人吕某某驾驶豫H****小型轿车沿修武县七贤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交通局红绿灯路口时,因未礼让行人被修武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2.书证:户籍证明、查获证明等书证;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查获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伪造机动车驾驶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吕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和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吕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修武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田  婧

书  记  员:周浩男

2020年8月5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南省修武县**镇**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52页。

3.查获视频光盘1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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