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温检一部刑诉〔2020〕1263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0781199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住广东省台山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6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吕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吕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吕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份至8月份,被告人吕某某使用“sky4891”微信号,在名为“人民主义好,社会主义好”的微信群中,发送淫秽小视频供群内一百多位成员观看。经温岭市公安局鉴定,共有82个小视频为淫秽视频。
被告人吕某某于2020年6月6日在广东省台山市台城镇**路**号被台山市公安局民警抓获。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临时羁押证明、认罪认罚承诺书、微信记录截图、情况说明;2.证人证言:侦查人员出具的抓获经过说明、证人赵某某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淫秽视频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扣押笔录、搜查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手机提取群聊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岭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鹏伟
2020年9月10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吕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7********)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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