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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公开版)_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翔检一部刑诉〔2020〕298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7199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现住厦门市翔安区**镇**里**号**室(户籍地厦门市**路**号)。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于2月3日委托厦门市仙岳医院司法鉴定所对被告人吕某某案发时的精神状况及刑事责任能力进行鉴定。8月17日,厦门市仙岳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认定被告人吕某某无精神障碍,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具有受审能力。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3日18时许,被告人吕某某因琐事心情烦闷,驾驶闽******号白色大众牌朗逸小轿车从其位于翔安区**镇**里**号**室的暂住处出发,往新店镇新莲路方向行驶,行驶至**里**号门口路段时,为发泄心中情绪,故意冲撞前方被害人艾某某驾驶的闽******号灰色现代牌名图小轿车,在被害人艾某某下车查看情况时,被告人吕某某多次故意倒车再向前冲撞该车辆,并将该车辆顶进路边的树林。接着,被告人吕某某继续往莲河方向行驶,行驶至**,故意冲撞道路的隔离障碍物,将车辆调头行驶至**里**号门口路段时,冲向对向车道,故意冲撞被害人陈某某所驾驶的闽******号黄色菲亚特牌小轿车,后又故意冲撞前方被害人蒲某某所驾驶的闽******号白色凯翼牌小轿车。随后,被告人吕某某继续沿着新莲路自东向西行驶,行驶至吕塘公交站时,故意冲撞被害人周某某驾驶的闽******号白色比亚迪牌小轿车及被害人巫某某驾驶的闽******号灰色丰田牌卡罗拉小轿车。经价格鉴定,上述五部被害车辆损失价值共计人民币27351元(以下币种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轿车;

2.车辆登记信息、谅解书、陈情书等书证;

3.证人华某某、林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艾某某、陈某某、蒲某某、周某某、巫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现场检测报告书、价格认定结论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7.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

8.监控视频;

9.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到案经过、提取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情况说明及相关法律文书等其他综合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在公共道路上故意驾车冲撞行驶中的车辆,危及公共安全,造成财物损失共计价值27351元,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吕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邱华军

检察官助理黄瑛

2020年10月9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被羁押于厦门市第二看守所。

2.案件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随案移送相关物证(详见移交物品清单)。

5.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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