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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介绍卖淫案)_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荔检一部刑诉〔2020〕Z283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231998********,汉族,文化程度**,住广州市荔湾区**路**号(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县**镇**队**号)。2020年6月17日因涉嫌介绍卖淫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3日经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吕某某通过派发招嫖卡片的方式招揽嫖客,在微信上与嫖客商谈价钱后,介绍卖淫女黎某某、何某某、查某某到嫖客指定酒店进行卖淫活动,每次收取介绍卖淫提成款人民币200至800元不等,共计收取人民币13000元左右。2020年6月16日,民警在广州市荔湾区**路**号抓获被告人吕某某及涉案卖淫女,并查获手机2部、招嫖卡片1箱、银行卡1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招某某卡片、手机等物证;

2.立案决定书、指定管辖决定书、扣押清单、微信聊天记录、开房记录、转账记录、抓获经过等书证;

3.证人黎某某、何某某、查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电子数据检查笔录、审讯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介绍卖淫,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海月

2020年9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吕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光盘24张。

3.依法扣押的卡片、手机、银行卡等涉案物品(详见扣押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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