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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介绍卖淫案)_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静检一部刑诉〔2020〕1251号

被告人吕某某,女,197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2241970********,汉族,初中,户籍在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镇**村**组**号,暂住本市**路**弄**号**室。2004年11月24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2016年3月22日、7月27因有拉客招嫖的违法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分别处行政拘留三日、五日。2020年4月11日,因涉案介绍卖淫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4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20年5月18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0日、11日被告人吕某某通过“陌陌”APP聊天招揽嫖客庄某某、陈某某,并将上述两人所在的酒店定位发送给同住的卖淫女李某某,介绍其实施卖淫并从中抽成100元、220元。

又查,被告人吕某某将其招揽的嫖客带回暂住地介绍同住人许某某实施卖淫并从中抽成。

2020年4月11日,公安民警在被告人吕某某的暂住地将其抓获归案,吕某某到案后有认罪供述,在审查起诉阶段翻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江宁路派出所制作的《扣押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吕某某手机截图,证实公安机关在吕某某处查获其使用的手机并从中查获了吕某某介绍卖淫的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

2.证人李某某、许某某、庄某某、陈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吕某某介绍上述人员卖淫嫖娼的经过。

3.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江宁路派出所出具的《抓获情况》、证人翁某某证言,证实被告人吕某某被抓获的经过。

4.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上海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吕某某的前科劣迹

5.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涉案的卖淫嫖娼人员被行政处罚的情况。

6.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江宁路派出所调取《户籍资料》,证实吕某某的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案件事实有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定罪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  琳

检察员:李菁蓉

2020年8月3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静安区看守所(南)

2.案卷材料2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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