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一部刑诉〔2021〕Z49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6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福建省南安市,住址南安市**镇**村**楼**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4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分别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吕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日20时许,被告人吕某某无证驾驶闽******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南安市**镇**村往**镇**街方向行驶,至**镇**村**号门口路段时,碰撞前方同向行走在路边的行人叶某某,造成叶某某受伤送往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被告人吕某某受伤及车辆局部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被告人吕某某在事故发生后,受伤被送往医院抢救,次日10时许,得知对方伤者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其在医院治疗后,自行前往南安市公安局**派出所接受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2020年11月20日,被告人吕某某与被害人的近亲属达成赔偿谅解协议。
2020年12月3日,经南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责任认定:吕某某应承担道路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叶某某在本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车材料、车辆发还材料、110接警单、呈请归案情况报告书、送达告知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尿检材料、无法接受询问的情况说明、户籍证明、驾驶证查询结果、行驶证复印件、车辆查询材料、车辆保险材料、身份证复印件、人员基本信息查询、家属人员关系证明等材料、工作说明、病历材料、交通事故处理授权委托书、道路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赔偿凭证、谅解书及赔偿调解申请书、调解记录、现场工作调查记录、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梁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信诚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南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现场及车辆复勘照片、现场照片、事故指认笔录;
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吕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吕某某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吕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惠琼
2021年1月11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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