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吕某某交通肇事案)_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日岚检一部刑诉〔2021〕13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1181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黑河市北安市,租住于江苏省赣榆县**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决定,于2020年11月17日被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日照市公安局岚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1日14时00分许,被告人吕某某驾驶鲁******/鲁*****挂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沿绣针河观光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日照市岚山区绣针河观光大道仁家村路段时,与同向步行推手推车的被害人林某某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林某某受伤,车辆受损。发生事故后,吕某某电话报警后给其父亲吕某甲打电话后,吕某甲指使许某某到现场顶替投案。当日,林某某经岚山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许某某得知被害人死亡后当即向公安机关供述其被安排顶替的事实。经公安机关传唤,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涉嫌的犯罪事实。认定吕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0年11月19日,在赔偿被害人方损失后,被告人吕某某得到被害人一方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许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尸体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察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赔偿了被害方的损失,取得被害方的谅解,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吕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期两年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福鑫

2021年1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于其居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