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检一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1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镇**村三社202号,农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3月30日被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审查,同年5月21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4日05时40分,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镇**村**社**号**号出租车,沿**东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东路(****什字路口以东50M)处,将前方对向在机动车道内手推人力垃圾车步行的环卫工人曹某某碰撞,造成曹某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吕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曹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被告人吕某某投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呼气式酒精检测单、现场检测报告书、调解书、收条、申请书、谅解书;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鉴定意见;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被告人吕某某系自首,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系初犯、偶犯,并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取得了其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治强
2020年5月25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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