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一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7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51973********,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山东省昌乐县人,山东省昌乐县乔官镇皮匠官庄村106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昌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7日被昌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昌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20年2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09日18时40分许,被告人吕某某驾驶鲁******小型轿车,沿着昌乐县大沂路由北往南行驶至昌乐县**街道**村南路口处,与步行的刘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刘某某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吕某某驾车逃逸。经勘查认定,被告人吕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昌乐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检验,综合分析认为刘某某符合颅脑损伤而死亡。
被告人吕某某于2019年12月16日到昌乐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系逃逸后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应当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因其愿意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从轻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若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瀚文
2020年2月13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被羁押于昌乐县看守所;
2.案卷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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