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通检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31991********,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北京市通州区**中学教师,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通州区,住北京市通州区**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8日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2日20时10分许,被告人吕某某醉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车号:京******)由南向北超速行驶至北京市通州区**路**村南口时,将同方向步行的李某甲撞出,致李某甲死亡、吕某某受伤、普通二轮摩托车损坏。通州交通支队认定,吕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2019年12月17日,被告人吕某某接民警通知后自行到通州交通支队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现被告人吕某某已对被害人近亲属做出赔偿,并得到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心电图、证明、赔偿协议书及执行凭证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乙、马某某、李某丙、王某某、孙某某、袁某某、李某丁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酒精检验报告、法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车况司法鉴定意见书、车速司法鉴定意见书等;5.现场勘验检查记录;6..其他证据材料:接报案及到案经过、被告人户籍信息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吕某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吕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吕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建臣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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