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检一部刑诉〔2020〕381号
被告人吕某某,女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21995********,汉族,初中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方城县,住确山县**镇**村委**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3日被遂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遂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5日10时18分许,被告人吕某某驾驶豫Q*****号小型轿车沿241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行至遂平县花庄乡小营村邵庄桥东50米处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被害人李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追尾相撞,致李某某受伤。被告人吕某某在案发现场拨打了110报警,后李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遂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此事故责任作出认定,吕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吕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了和解,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案发现场照片、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被害人死亡医学证明书、报警记录、和解协议等;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等笔录;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遂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石磊
2020年12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吕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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