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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交通肇事案)_西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西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3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西某某**镇**村民委***村,住西某某**镇**路**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6日被西某某公安局立案侦查,2020年4月7日被西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1日经西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被西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某某看守所。

本案由云南省西某某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调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8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2020年6月8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听取被害人家属、辩护人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5日,吕某某驾驶云HW3***号轻型栏板货车(载张某甲、戴某)从西某某**乡***村向**方向行驶,于21时37分许行驶至**乡***村岔路口路段时与行人张某乙发生碰撞,吕某某与同车人下车查看,未见被撞物,便驾车离开现场,第二天听说该路段发生交通事故,后主动到交警部门投案自首,此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张某乙死亡,云HW3***号车辆损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前科查询记录、网上比对查询记录、到案经过、传唤证、拘留证、逮捕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尸体处理通知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6.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

7.电子证据工作检查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西某某人法院

检察官:杨元

2020年7月6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吕某某现羁押于西某某看守所。

2.卷宗3册、散卷1份、光盘18张。

3.起诉书8份、证据提纲4份、换押证4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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