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红检一部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329198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河南省伊川县人,住河南省伊川县**乡**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1日被红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红安县公安局执行,同年10月16日被红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红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日12时50分许,被告人吕某某驾驶豫CR57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豫C****挂),沿宋应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红安县永佳河镇西张元村路口时,准备超越其前方同向张永年骑行的两轮自行车时与其相刮撞,将张永年撞倒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红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吕某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永年无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吕某某主动投案自首,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劣迹证明、谅解书、驾驶证、行车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民事调解书等书证;2.货车物证;3.证人谢某某、韩某某、张某乙、张某丙等人的证言;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6.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吕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系自首,可以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熊莉娟
检察官助理:姚志刚
2020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南省伊川县百元乡夏堡村六祖家中,联系电话:137216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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