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安检一部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吕某甲,男,196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321960********,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京山县**镇**村**组,现住京山市**镇**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安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31日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4日20时15分许,被告人吕某甲驾驶鄂H****8号宝来牌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安陆市棠棣镇黎龙村6组22号门前路段时,与由南向北横过公路的被害人黎某甲(男,84岁)相撞,造成黎某甲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鄂H****8号小型轿车车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案发后,经法医鉴定,死者黎某甲符合交通事故致闭合性颅脑损伤导致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经安陆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调查认定,被告人吕某甲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吕某甲主动向安陆市公安局报案。事发后,被告人吕某甲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吕某甲人员基本信息、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受案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认定书,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收条等书证;2.证人吕某乙、黎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吕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吕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吕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厚安
2020年8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吕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京山市**镇**号其家中(联系电话:139718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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