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孝南检一部刑诉〔2020〕260号
被告人吕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90051980********,汉族,大专文化,系中国太平**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公司**,出生地湖北省潜江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潜江市,租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栋**楼**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6日被孝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孝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4日7时47分许,被告人吕某某驾驶鄂A****J号凯迪拉克牌小型普通客车从家中出发,前往公司上班,当其沿孝感市复兴大道由东往西行驶至“孝感市政府”门前路段时,遇车行前方由左往右步行横过公路的被害人代某某,因疏忽大意,临危后均采取措施不及,导致鄂A****J号车右前部与被害人代某某相撞,造成代某某现场死亡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吕某某在现场等候处理。
经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从送检的被告人吕某某血样中未检验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0mg/100ml;鄂A****J号凯迪拉克牌小型普通客车前部右侧受损痕迹符合与行人发生接触;被害人代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颈椎骨折、脊髓高位损伤死亡 。经孝感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直属三大队认定,被告人吕某某驾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2020年8月3日,被告人吕某某与被害人代某某的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人吕某某赔偿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经济损失共计400000元,被害人代某某的近亲属于同日出具了刑事谅解书,对被告人吕某某交通肇事行为给予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信息、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受案登记表、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 、无犯罪记录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调解协议书、损害赔偿凭证及刑事谅解书、办案说明等书证; 2.证人邹某某的证言;3.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车辆检验报告;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5.视频资料;6.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具有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如实供述所犯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被害人为60岁以上老年人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肖光锦
2020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租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栋**楼**室.联系电话:1867288****.
2.案卷材料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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