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利检一部刑诉〔2021〕13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8021992********,土家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利川市,住利川市**路**巷**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30日被利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利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3日18时49分许,被告人吕某某驾驶其车牌号为鄂Q****2的小型轿车沿350国道由利川向汪营方向行驶,车辆行至羊子岭村五组38号门前路段时,将车行前方由左向右横过道路的行人潘某某撞倒,事故造成吕某某车辆受损,行人潘某某当场死亡。经认定,该次交通事故中,被告人吕某某负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吕某某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在现场等待交警到达,并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20年12月30日,被告人吕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188005元,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口注销证明、身份证复印件、户籍信息2份、证明、驾驶证复印件、车辆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呼气酒精测试结果单、吕某某手机通话记录、人民调解协议书、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谅解书等书证;2.利川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鄂利)公(司)鉴(法交)字【2020】052号鉴定书、利川市锐强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鄂利川锐强【2020】痕鉴字第86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3.现场勘验笔录;4.现场监控录像、行车记录仪录像;5.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玲
检察官助理:蒲鑫
2021年1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吕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利川市**路**巷**房,联系方式136871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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