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开检一部刑诉〔2020〕190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04196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住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路**院。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洛阳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日被洛阳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 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9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依法讯问了被告人, 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18日10时08分许,被告人吕某某无驾驶证驾驶爱玛牌正三轮轻便摩托车沿唐宫东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择佳胡同路口西侧处,遇被害人刘某某由南向北步行横过道路,由于吕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且未确保行车安全,致使爱玛牌正三轮轻便摩托车前部右侧与刘某某肢体相接触,造成刘某某重伤的交通事故。后经洛阳市公安局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吕某某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证言;
3.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
4.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到案经过;
6.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被告人吕某某无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红莉
2020年9月28日
附:1. 被告人吕某某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2. 本案卷宗材料贰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