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桃检一部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5021984********,汉族,群众,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聊城市临清市**镇**村**号,捕前住户籍地,务工,2019年10月2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衡水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经本院批准,由衡水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衡水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0日12时许,被告人吕某某驾驶车牌照为鲁P2****吉利牌黑色小型轿车,沿大广高速行驶至衡水市高新区大广高速公路大庆方向1559公里+100米处时,因其低头看导航的不规范驾驶行为,致使车辆驶入高速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施工现场,车辆撞到中央护栏后又撞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人员郭某某、河北高速公路**管理处**县**站职工刘某某、施工人员李某某、孙某某四人,造成郭某某、刘某某死亡,李某某、孙某某受轻伤的交通事故。经河北省高速交警总队衡水大队认定:驾驶人吕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郭某某、刘某某、李某某、孙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发破案报告等:2.证人郭某某等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孙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二人轻伤,且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周俊芝
检察员助理:秦子萌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羁押于衡水市看守所。
2.侦查卷1册、检察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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