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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睢检一部刑诉〔2020〕375号

    

被告人吕某某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8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沛县****,现住址江苏省徐州市沛县****。被告人吕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睢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睢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21日04时02分许,被告人吕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苏CS****号轿车自睢宁县城沿枣睢线(251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行至庆安街路口南200米(75Km+200m)处,车辆撞到横穿马路的行人巩某某,造成巩某某当场死亡,轿车前挡风玻璃蛛网状破裂,前引擎盖凹陷。被告人吕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巩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吕某某驾车逃离现场,行驶到龙集路口后返回现场,报警称肇事司机是其妻子胡某某,并让胡某某到现场顶罪。在胡某某到现场顶罪后吕某某又主动向交通警察认罪,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被告人吕某某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获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及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调解协议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证人胡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死亡, 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丽娟

 2020年9月12日

                

附:

1.吕某某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8361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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