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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交通肇事案)_昆明市晋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昆明市晋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二部刑诉〔2020〕368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3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住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房乡**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昆明市公安局晋某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晋某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晋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1日,被告人吕某某驾驶云******号“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从昆明市晋某区晋城镇**村驶往晋城镇**冷库。6时3分,当车行驶至**线K3326+600M路段时,与横过道路的被害人雷某某相撞擦,致雷某某现场死亡。经鉴定:雷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在此事故中,被告人吕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雷某某承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查获经过等;2.辨认笔录及照片;3.李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晋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海玲

2020年8月25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取保候审,现在家待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主要证据》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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