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青检刑诉〔2019〕396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622196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村**巷**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2月8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9年4月1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9年6月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12日8时许,被告人吕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情况下,驾驶车牌为粤Y****3小型轿车沿南宁市青某某**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行驶至南宁市青某某**路段时,与一辆黄色无牌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黄色无牌自行车驾驶员无名氏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吕某某弃车逃离现场。被害人无名氏受伤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2018年6月29日医治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被告人吕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机动车行驶证、登报声明、尸体处理通知书等书证;
2.证人许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书、乙醇定量检测报告;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抽取血样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在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罗铮
2018年6月25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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