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桓检一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吕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331196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住高青县**镇**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5月6日被桓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5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桓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吕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12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18日6时30分许,被告人吕某甲驾驶载有吕某丙、田某某、于某某、吕某乙、被害人封某某的鲁******号小型普通客车顺桓台县原山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桓台县果里镇红庙村路口处时,与被害人李某某驾驶的自行车发生碰撞,致被害人李某某当场死亡,吕某丙、田某某、于某某、吕某乙、被害人封某某不同程度受伤,双方车辆损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某系主动脉断裂,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害人封某某之损伤构成重伤一级。经认定,被告人吕某甲负此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刑事谅解书等;证人吕某乙、于某某等证言;被告人吕某甲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山东理工大学交通安全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甲驾驶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甲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吕某甲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吕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吕某甲一年十个月以上二年三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桓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鹏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吕某甲现取保候审于高青县**镇**庄。
2、侦查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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